最新 消息! 大专 毕业 也 可 入户 白云 黄埔 番禺 南沙 等 7 个 区 _ 东方 财富 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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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标题 : 最新 消息! 大专 毕业 , 也 可 入户 白云 黄埔 番禺 南沙 等 7 个 区

好 消息! 广州 7 个 区 实施 差别化 入户 政策! 包括 白云 区 、 黄埔 区 、 花都 区 、 番禺 区 、 南沙 区 、 从 化 区 和 增 城区。

今日 , 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障 局 发布 关于 公开 征求 《广州 市 差别化 入户 市 外 迁入 管理 办法》 的意见通告。

通告 显示 , 广州 市 差别化 入户 政策 的 实施 范围 为 : 白云 区 、 黄埔 区 、 花都 区 、 番禺 区 、 南沙 区 、 从 化 区 和 增 城区 7 个 行政区。

在 广州 市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内就业创业, 且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人员 , 可 将 户籍 迁入 广州 市 , 在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内 的 行政区 办理 登记 入户。

(一) 拥有 国内 普通 高校 全日制 本科 学历 或 学士学位 (单证) , 或 拥有 国内 普通 高校 全日制 大专 学历 , 或 全日制 技师 学院 预备 技师 班 、 高级 工 班 毕业 人员 ;

(二) 年龄 在 28 周岁 及 以下 ;

(三) 申报 时 须 在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区域 内 连续 缴纳 社会保险满 12 个 月。

  附 《意见 稿》 全文 :

广州 市 差别化 入户 市 外 迁入 管理 办法

(公开 征求意见稿)

  第一章总则

第一 条 根据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《2020 年新型 城镇 化建设 和 城乡 融合 发展 重点 任务》 精神 , 为 进一步 深化 我市 人才 入户 制度 改革 , 促进 人力 资源 集聚 和 优化 配置 , 优化 我市 人口 结构 , 制定 本 办法。

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差别化 入户 , 是 指 在 我市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内 就业 或 创业 , 符合 相应 条件 的 非 本市 户籍 人员 入户 广州。

第三 条 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门 负责 统筹 、 指导 差别化 入户 市 外 迁入 管理工作, 负责 市直 机关事业单位、 市属 国有企业(市 国资委 直接 或 委托 监管 企业) 等 用人 单位 差别化 入户 的 审核 办理。

各区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负责 住所 地址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用人 单位 差别化 入户 的 审核 办理。

省直 及 中央 驻穗 用人 单位 差别化 入户 由省 相关 部门 负责 实施 并 审核 办理。

市 (区) 公安 机关 具体 负责 办理 差别化 人员 的 入户 手续 , 负责 审核 办理 差别化 人员 户口 市内 迁移。

  第二 章 市 外 迁入 条件

第四 条 我市 差别化 入户 政策 的 实施 范围 为 : 白云 区 、 黄埔 区 、 花都 区 、 番禺 区 、 南沙 区 、 从 化 区 和 增 城区 7 个 行政区。

第五 条 在 我市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内 就业 或 创业 , 且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人员 , 可 将 户籍 迁入 我市 , 在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内 的 行政区 办理 登记 入户。

(一) 拥有 国内 普通 高校 全日制 本科 学历 或 学士学位 (单证) , 或 拥有 国内 普通 高校 全日制 大专 学历 , 或 全日制 技师 学院 预备 技师 班 、 高级 工 班 毕业 人员 ;

(二) 年龄 在 28 周岁 及 以下 ;

(三) 申报 时 须 在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区域 内 连续 缴纳 社会保险满 12 个 月。

  第三 章 申报 和 审核

第六 条 我市 差别化 入户 申报 材料 为 : 户口簿 , 身份证 , 落户 地址 材料 , 相关 学历 、 学位 证书 及其 证书 鉴定 或 网上 查询 结果 或 认证报告, 社会保险参保 记录 ; 如 无法 通过 政府 部门 内部 核查 和 部门 核查 、 网络 核查 的 , 由 申请人 提供 相关 材料。

第七 条 我市 差别化 入户 原则 上 实行 全流程网 办。 申请人 通过 移动 端 或 电脑 端 登录 申办 系统 填报 个人 信息 和 上传 相关 材料 后 提交 用人 单位 确认 , 用人 单位 在 申办 系统 确认 提交 后 由 对应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核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者 , 申请人 应 进行 现场 核验 :

(一) 在 国家 、 省 、 市 社会信用体系 相关 目录 内 的 失信 人员 ;

(二) 审核 部门 对 网上 上传 材料 存疑 , 认为 应 核验 原件 的 人员 ;

(三) 审核 部门 在 审核 中 发现 问题 的 人员。

第八 条 市直 机关 事业单位 、 市属国有 企业申请人 的 申报 材料 应 提交 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核 ; 其他 用人 单位 申请人 的 申报 材料 应 提交 各区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核。

第九条 市 、 区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通过 申办 系统 对 差别化 入户 申请 材料 进行 审核 , 审核 通过 的 及时 公示 并 公布 ; 需 补充 相关 材料 的 , 在 申办 系统 退 案 并 告知 申请人 需 补充材料 ; 不 符合 条件 审核 不 通过 的 , 在 申办 系统 告知 申请人 并 说明 理由。

第十 条 用人 单位 网上 向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提交 后 , 差别化 入户 的 受理 时间 按 以下 方法 确定 :

(一) 经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核验 , 符合 受理 条件 的 予以 受理 , 该 核验 通过 时间 确定 为 受理 时间 ; 不 符合 受理 条件 、 或 应 进行 现场 核验 的 作 退 案 处理。

(二)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 未 作 核验 的 , 自动 确定 第 11 个 工作日 为 受理 时间。

(三) 申请人 进行 现场 核验 的 , 现场 核验 通过 时间 确定 为 受理 时间 ; 经 现场 核验 不 符合 受理 条件 的 作 退 案 处理。

第十一条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在 受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审核 , 有 特殊 情况 的 ,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审核。

第十二 条 我市 差别化 入户 需 进行 公示 、 公布。 市 、 区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应 及时 将 审核 通过 的 差别化 入户 人员 情况 在 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局 网站 或 政府 网站 上进行 公示 、 公布。 公示 时间 为 5 个 工作日 , 公示 期间 受理 异议 投诉。 公示 无 异议 可 予以 公布 , 涉及国家 秘密的 可以 不予 公示 公布。

第十三 条 公示 内容 包括 拟 差别化 入户 人员 的 姓名 、 单位 、 公示 起止 时间 等 内容。 对 公示 情况 有 异议 的 组织 和 个人 , 原则 上 应当 在 公示 期内 向 市 或 区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提出 书面 意见 , 如 属 单位 的 须 加盖 单位 公章 , 如 属 个人 的 签署 个人 姓名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应当 自 接到 异议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组织 并 完成 调查 核实。 经 核实 异议成立 的 , 申报 不予 通过 , 同时 告知 申请人 并 说明 理由。

第十四 条 经 公示 无 异议 或 经 核实 异议 不 成立 的 , 准予 办理 入户 手续 并 核发 入户 信息 卡。

第十五 条 申请人 提交 审核 后 确需 修改 申报 信息 或 申请人 已 通过 审核 需 再次 开通 申报 权限 的 , 可由 申请人 本人 提供 情况 说明 , 经 所在 单位 加 具 意见 并 加盖 公章 后 , 按 受理 权限报 市 或 区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核。

第十六 条 申请人 可 通过 移动 端 或 电脑 端 在 申办 系统 中 查看 审核 进度 和 审核 结果。 申请人 在 收到 审核 通过 的 短信 通知 或 在 申办 系统 中 查询 到 审核 通过 的 结果 后 应 应 在 规定期间 内 到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的 区 公安 机关 办理 户口 迁入 手续。 逾期 未到 公安 机关 办理 户口 迁入 手续 的 , 须 重新 申请 办理。

  第四 章 监督 检查

第十七 条 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负责 对 各区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差别化 入户 工作 开展 业务 指导 和 监督 检查。

第十八 条 申请人 应 书面 承诺 提供 的 申请 材料 真实 有效。 经 查实 有 虚假 承诺 或 经 有关部门 查实 存在 隐瞒 、 ​​欺骗 或 提供 虚假 材料 等 情形 的 , 按 《广州 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广州 市 户籍 迁入 管理 规定 的 通知》 (穗 府 规 〔2020〕 6 号) 第十二 条 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。

存在 以上 情形 时 , 申办 人 信息 同时 录入 本市 引进 人才征信管理 系统。

第十九 条 在 申报 过程 中 , 任何 单位 如 存在 隐瞒 、 ​​欺骗 或 提供 虚假 材料 的 的 , 该 单位 的 行为 信息 将 录入 引进 人才 征信 管理 系统 ; 构成 犯罪 的 ,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。

第五 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通过 本 办法 将 户籍 迁入 本市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的 7 个 行政区 的 人员 , 其 户籍 市内 迁移 及 相关 户籍 待遇 由市 公安 机关 制定 的 《广州 市 差别化 入户 市内迁移 管理 办法》 及 相关 部门 制定 的 文件 另行 明确。

第二十 一条 符合 本 办法 的 人员 , 准予 其 配偶 、 未成年 子女 随 本人 同时 将 户籍 迁入 我市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的 区域。 人员 未 在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区域 内 具有 住宅 房屋地址 登记 入户 的 , 在 其 工作 单位 集体 户 或 差别化 入户 实施 范围 区域 人力 资源市场集体 户 入户 ; 无法 通过 上述 办理 入户 的 , 在 其 工作 单位 注册 所属 的 公共 集体 户 入户。

第二十 二条 符合 《广州 市 引进 人才 入户 管理 办法》 《广州 市 积分 制 入户 管理 办法》 《广州 市 政策 性 入户 管理 办法》 所列 条件 的 人员 , 应按 上述 三份 文件 申报 入户。

第二十 三条 本 办法 中 的 住所 地 是 指 用人 单位 证照 上 所列 的 地址 , 包括 : 注册 地址 、 经营 场所 、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等 相关 地址。

第二十 四条 本 办法 所述 的 社会保险缴费 记录 如 存在 补缴 情形 的 , 在 办理 差别化 入户 业务 中 不 视为 连续 缴纳 社会保险费

第二十 五条 本 办法 中 申请人 的社会 保险费 缴纳 单位 应 与 实际 用工 单位 一致。 按 法律 法规 属于劳务派遣 的 除外。

第二十 六条 本 办法 由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另行 制定 申办 指南 , 并可 根据 国家 、 省 、 市 “放 管 服” 改革 的 要求 进行 适时 调整 优化。

第二 十七 条 本 办法 自 印发 之 日 起 实施。 有效期 为 5 年。

(文章 来源 : 南方 都市报)

(责任 编辑 : DF38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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