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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标题 : 政 经 谭 | 住房 租赁 条例 公开 征求 意见 北京 拟 补贴 租赁 住房
住 建 部 : 鼓励 通过 新增 用地 专门 建设 租赁 住房 等 方式 增加 供应
9 月 7 日 ,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部 发布 关于 《住房 租赁 条例 (征求意见稿)》 (下文 中 简称 《条例》) 公开 征求 意见 的 通知。
据 观点 地产 新 媒体 了解 , 《条例》 中 再次 明确 指出 , 出租人 应当 为 承租人 提供 必要 的 居住 空间。 厨房 、 卫生间 、 阳台 和 地下 储藏 室 等 非 居住 空间 , 不得 出租 用于 居住。
《条例》 中 提到 , 在 住房 租赁 合同 期限 内 , 除 法律 规定 和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外 , 出租人 或者 承租人 不得 单方面 解除 住房 租赁 合同 , 不得 单方面 提高 或者 降低 租金。
《条例》 规定 , 承租人 不得 损坏 、 擅自 拆除 消防 设施 或者 改动 房屋 承重 结构。 未经 出租人 同意 , 承租人 不得 擅自 拆改 室内 设施 或者 改动 房屋 其他 结构。
对于 经纪 机构 , 《条例》 规定 , 房地产 经纪 机构 及其 从业人员 不得 有 包括 发布 虚假 房源 信息 ; 隐瞒 影响 住房 租赁 的 重要 信息 ; 违规 提供 金融 产品 和 服务 ; 为 依法 不得 出租 的 住房 提供 经纪 服务 ;强制 代办 住房 公积金 提取 等 服务 并 额外 收取 费用 ; 未经 当事人 同意 , 以 当事人 名义 签订 住房 租赁 合同 ; 赚取 租金 差价 ; 泄露 或者 不当 使用 客户 信息 , 以及 其他 法律 所 禁止 的 行为。
与此同时 , 国家 鼓励 通过 新增 用地 专门 建设 租赁 住房 , 在 新建 商品 住房 项目 中 配 建 租赁 住房 , 利用 整 幢 既有 房屋 出租 , , 商业 办公 用房 、 工业 厂房 等 非 住宅 改建 为 租赁住房 等 方式 , 多 渠道 增加 租赁 住房 供应。
此外 , 《条例》 中 提到 , 国家 支持 金融 机构 按照 风险 可控 、 商业 可持续 的 原则 创新 针对 住房 租赁 的 金融 产品 和 , , 支持 发展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基金 , 支持 住房 租赁 企业 发行 企业 债券 、 公司 债券、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等 公司 信用 类 债券 及 资产 支持 证券 , 专门 用于 发展 住房 租赁 业务。
北京 住 建委 : 集体 土地 建设 租赁 住房 可获 补助
9 月 7 日 , 据 北京市 住 建委 发布 消息 称 , 日前 , 经 北京市 政府 批准 , 市 住房 城乡 建设 委 、 市 财政 局 印发 了 《北京市 发展 住房 租赁 市场 专项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》。
据此 , 将为 培育 和 发展 住房 租赁 市场 安排 专项 资金 , 资金 主要 用于 多 渠道 筹集 租赁 住房 房源 , 支持 集体 土地 建设 租赁 、 、 改建 租赁 型 职工 集体 宿舍 ; 加强 和 完善 住房 租赁 信息 、 数据 和管理 等。
据 观点 地产 新 媒体 了解 , 为 多 渠道 筹集 租赁 房源 , 《办法》 规定 集体 土地 建设 租赁 住房 可获得 资金 补助 , 标准 为 成套 住房 4.5 万元 / 套 , 非 成套 住房 3 万元 / 间 租赁 集体 宿舍5 万元 / 间 (使用 面积 20 平方米 以上 , 居住 人数 4 至 8 人)。
同时 , 改建 租赁 住房 也 可获得 专项 资金 的 补助 , 标准 为 使用 面积 15 平方米 以下 的 1 万元 / 间 、 使用 面积 15 平方米 及 以上 的 2 万元 / 间。
《办法》 也 规定 , 为 确保 租赁 价格 的 稳定 , 获得 补助 的 项目 均需 承诺 首期 租金 不得 高于 或 变相 高于 周边 同类 的 的 均价 , 3 年内 租金 等 费用 的 涨幅 符合 相关 限制 条件 , 3年 后 租金 涨幅 不得 超过 周边 同类 房屋 租金 的 平均 涨幅。
天津 公开 征求 公有 住房 产权 续 购 和 新 购房 出售 意见
据 天津 住 建 网 披露 , 9 月 4 日 , 天津市 住 建委 发布 关于 了 公开 征求 《市 住房 城乡 建设 委 关于 重新 印发 公有 住房 续 购 全部 产权 和 单位 新 购 建 住房 出售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》 意见的 的通知 (以下 简称 : 《通知》) , 征求 意见 时间 自 2020 年 9 月 7 日 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 止。
就 天津 公有 住房 续 购 全部 产权 , 已 按照 房改 政策 购买 了 部分 产权 住房 的 职工 (住户) 可以 向原 售房 单位 提出 续 购 全部 产权 申请。
一是 , 先按 市 (区) 政府 届时 公布 的 成本 价格 、 调剂 系数 、 折扣 政策 、 计价 公式 计算 购买 该处 住房 全部 产权 的 应 交房款 总额 , 再将 已 购 住房 产权 份额 计算 出 的 房款进行 折扣 后 , 即为 应该 补交 的 差额 房款。 按 已 购 产权 份额 折扣 的 房款 小于 当时 购买 部分 产权 的 实际 交 款额 的 , 可按 当时 实际 交 款额 折扣 ; 应 补 款 出现 负数 时 , 负数部分 不再 退款。
二 是 , 抵押 贷款 和 分期付款 买房 的 职工 (住户) 应当 还清 贷款 和 所欠 房款 后 , 方可 续 购 全部 产权。
三 是 , 职工 (住户) 续 购 住房 全部 产权 后 , 职工 (住户) 还要 交纳 续 购房 款 1% 、 售房 单位 提取 续 购房 款 24.4% 的 住房 维修 资金 , 存入 原 公房 售后 维修 基金 账户剩余 资金 按照 本市 届时 公布 的 公有 住房 出售 收入 分配 比例 执行。
就 单位 新 购 、 建 住房 出售 管理 , 则 按照 不同 时间 节点 进行 分类 管理。
一是 , 1999 年 6 月 30 日前 单位 已 开工 建设 或 已 购买 尚未 向 职工 分配 的 住房 , 应按 住房 出售 时 本市 公有 住房 出售 政策 向 职工 出售。 单位 持 不动产 权证 和 《天津市 建设 工程 施工 许可证》 或 《天津市 商品 买卖合同》 , 到 房屋 坐落 区 住 建委 申请 办理 《单位 新 购 建 住房 出售 批准 书》。 住房 出售 程序 按 《关于 公有 住房 出售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》 (津 国土 房 发 〔 2015〕 2 号) 执行。
二 是 , 1999 年 6 月 30 日后 单位 新 购 、 建 的 住房 , 应按 不 低于 购房 价格 或 建房 成本 向 职工 出售。 其中 , 购房 人 应按 购房 款 2% 的 比例 向 售房 单位 缴交住房 维修 资金 , 售房 单位 代为 收取 的 住房 维修 资金 属 全体 业主 共同 所有。 售房 单位 应将 售房 收入 和 住房 维修 资金 归集 天津 天津 公房 公房 收入 集中 账户 , 由 天津 银行 为 售房 单位 分别设立 “住房 基金” 和 “公房 售后 维修 基金” 专户 , 并 开具 “出售 公有 住房 专用 发票”。
此外 , 2015 年 至今 , 天津 全市 办理 公有 住房 部分 产权 住户 续 购 全部 产权 业务 400 余 件 ; 办理 单位 新 构建 住房 出售 60 余 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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