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ad_1]
图解 : 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应急 救助 实施 办法
解读 文本 : 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应急 救助 实施 办法
JMBG2020044
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江门 市 财政 局 江门 市 卫生 健康 局 江门 市 医疗 保障 局
关于 印发 《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应急 救助 实施 办法》 的 通知
江 退役 军人 通 〔2020〕 144 号
各市 (区) 人民政府 、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、 财政 局 、 卫生 健康 局 、 医疗 保障 局 :
《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应急 救助 实施 办法》 已经 市 人民政府 同意 , 现 印发 给 你们 , 请 认真 按照 执行。 执行 遇到 的 的 问题 , 请 径向 市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反映。
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江门 市 财政 局
江门 市 卫生 健康 局 江门 市 医疗 保障 局
2020年eleven月17日
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应急 救助实施 办法
第一 章 总 则
第一 条 为 及时 帮助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解决 突发 性 、 紧迫 性 、 临时性 生活 、 医疗 困难 , 保障 他们 的 基本 生活。 根据 《中共 广东 省委 办公厅 广东 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印发 〈关于 建立 和 完善 我省 复退军人 服务 体系 的 意见〉》 (粤 委办 〔2017〕 2 号) 和 《中共 江门 市委 办公室 江门 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印发 〈关于 建立 和 完善 我市 复退军人 服务 体系 的 实施 意见〉》 (〔2017〕 -2) 文件 要求 , 现 结合 我市 实际 , 制订 本 办法。
第二 条本 办法 所指 的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包括 : 退伍 红军 老 战士 (含 西路军 红军 老 战士 和 红军 失散 人员) 、 军队 离退休 干部 及 退休 士官 、 军队 转业 干部 、 复员 干部 、 退役 士兵 、 残疾军人 、 复员 军人 、 烈士 遗属 、 因 公 牺牲 军人 遗属 、 病故 军人 遗属 、 现役军人 家属。
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指 的 应急 救助 , 是 指 对 具有 江门 市 常住 户籍 的 , 因 遭遇 突发 事件 、 意外 伤害 、 患 重大 疾病 以及 其他 特殊 原因 , 通过 其他 社会 救助 后 , 基本 生活 仍 特别 困难 的 , 军人 的其他 优抚对象 给予 应急 性 、 过渡 性 的 救助。
第四 条 各市 (区)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困难 救助 专项 资金 要 纳入 年度 预算 , 资金 来源 由各 市 (区) 在 市级划拨 的 可 用于 此类 救助 的 财政 补助 资金 、 本 级 公共 财政 和 福利 彩票 公益金 预算 安排 资金 、 按 规定 可 用于 救助 对象 生活 补助 的 其他 财政 补助 资金 里 解决。 社会 捐助 资金 的 使用 由各 市 (区 的 的 使用 由各 市 (区 的 的或 镇 (街) 退役 军人 服务 机构 参照 本 办法 执行。
第五 条 救助 资金 管理 使用 坚持 公开 、 公平 、 公正 的 原则。
第二 章 救助 种类 及 标准
第六 条 申请人 因患 重大 疾病 , 在 定点 医疗 机构 住院 治疗 , 经 基本 医疗 保险 (含 大病 保险) 报销 及 其他 方面 补助 (救助) 、 减免 、 社会 捐赠之后 , 自费 负担 仍然 过 重 , 基本 生活 严重 困难 的。 其 住院 救助 标准 如下 :
(一) 个人 自付 总额5000元 (含5000元) 至10,000元 (含10,000元) 的 , 按 自付 总额twenty%给予 临时 救助 ;
(二) 个人 自付 总额10,000元 (不含10,000元) 至20000元 (含20000元) 的 , 按 自付 总额30%给予 临时 救助 ;
(三) 个人 自付 总额20000元 (不含20000元) 以上 的 , 临时 救助 最高 限额10,000元。
第七 条 申请人 因 发生 重大 突发 事件 , 按 规定 享受 各种 赔偿 、 保险 、 救助 之后 , 基本 生活 仍 严重 困难 的 , 根据 困难 程度 一次性 给予 3000 元 以下 (含 3000 元) 生活 救助。
第八 条 申请人 因 发生 重大 家庭 变故 , 按 规定 享受 各种 赔偿 、 保险 、 救助 之后 , 基本 生活 仍 严重 困难 的 , 根据 困难 程度 一次性 给予 5000 元 以下 (含 5000 元) 生活 救助。
第九条 申请人 因 其他 特殊 情况 导致 基本 生活 严重 困难 的 , 其 救助 范围 及 标准 由各 市 (区) 自行 确定。
第十 条 应急 救助 原则 上 同一 事项 一年 内 只能 享受 一次。 在 不同 时间 段 因 不同 原因 导致 生活 严重 困难 需要 申请 救助 的 , 一年 内 申领 不得 超过 两次。 同一 救助 对象 年度 困难 救助 累计 最高 限额 为 10000 元。
第十一条 申请 救助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, 不予 救助 :
(一) 医疗 困难 救助 方面。
1.未按 规定 办理 相关 手续 , 擅自 到 非 定点 医疗 机构 就医 或 购买 药品 的 费用 (急诊 、 抢救 除外) ;
2.因 自身 违法 违规 行为 导致 的 医疗 费用 ;
3.因 变性 、 整容 等 非 疾病 产生 的 医疗 费用 ;
Four.因 自杀 、 自残 等 发生 的 医疗 费用 (精神病 除外) ;
5.交通事故 、 医疗事故 等 应由 第三 人 支付 的 医疗 费用 (第三 人 不 履行 支付 义务 的 除外) ;
6.超出 基本 医疗 保险 的 药品 目录 、 诊疗 项目 、 医疗 服务 设施 标准 等 规定 范围 的 医疗 费用。
(二) 生活 困难 救助 方面。
1. 拒绝 管理 审批 机关 调查 , 不 说明 致 困 原因 的 ;
2. 隐瞒 家庭 真实 收入 的 ;
3. 因 违法乱纪 、 自杀 、 自残 、 打架 斗殴 、 交通 肇事 、 酗酒 、 赌博 、 吸毒 等 原因 导致 家庭 基本 生活 困难 的 ;
4. 在 申请 之 日前 2 年内 受到 刑事 处罚 的 ;
5. 在 申请 之 日前 1 年内 违反 国务院 《信访 条例》 《广东 省 信访 条例》 有关 规定 , 实施 违反 社会 公共秩序 及 信访 秩序 , 妨害 公共安全 、 社会 管理 , 妨碍 他人 合法 权益 , 捏造 歪曲 事实 、 诬告 陷害他人 等 行为 的 ;
6. 法律 、 法规 、 规章 规定 其他 不应 列入 生活 救助 范围 的。
第三 章 救助 流程
第十二 条 符合 救助 条件 的 个人 应当 在 困难 发生 1 年内 向 户籍 所在地 的 村 (社区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提出 救助 申请。 由 申请人 本人 (监护人) 或者 书面 授权 的 代理人 填写 《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困难 救助申请 表》 (各 市区 根据 实际 制作) 一份 , 并 提供 以下 材料 :
(一) 申请人 身份证 复印件 一份。
(二) 申请人 转业 证 、 退役 证 等 其他 有效 证件 复印件 一份。
(三) 申请人 身份证 姓名 相符 的 银行 卡 (或 银行 存折) 复印件 (申请 者 需 在 银行 卡 复印件 上 写明 户名 、 银行 帐号 、 开户 银行 支行 信息)。
(四) 申请人 因 同一 事项 接受 过 其他 帮扶 救助 的 情况 说明。
申请 重大 疾病 类 救助 的 , 申请人 另 需 提供 本人 医院 诊断书 、 病历 、 医院 结算 票据 以及 报销 票据 等 复印件 各 一份。
申请 重大 突发 事件 、 重大 家庭 变故 类 救助 的 , 申请人 另 需 提供 以下 材料 : 1. 因 遭受 重大 突发 事件 或 重大 家庭 变故 直接 导致 生活 严重 困难 的 情况 说明 ; 2. 有关部门 出具 的 认定书; 3. 低保 户 、 特困 人员 、 建档 立 卡 贫困户 相关 证件 (证明) 资料 (已 享受 相关 待遇 的 提供) 等 复印件 各 一份。
以上 所需 的 复印件 材料 , 均需 提供 原件 以便 核对。 核对 完毕 后 , 原件 退回 申请人。
第十三 条 救助 资金 审批 拨付 按照 村 (社区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初审 、 镇 (街道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审核 、 市 (区)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审批 并 办理 资金 拨付 手续 的 程序 办理。
(一) 初审。 村 (社区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对 申请 材料 进行 审查 , 申请人 提供 的 材料 不全 或 不 符合 要求 的 , 应当 场 一次性 告知 所 缺 材料 , 对 符合 条件 且 属实 , 签署 意见 的连同 申请 材料 报 镇 (街道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。
(二) 审核。 镇 (街道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通过 入户 调查 等 方式 对 申请 材料 进行 核查 , 出具 核查 意见。 符合 的 的 , 报 市 (区) 退役 军人 , 局 ; 不 符合 条件 的 的 的 ; 不 符合 条件 的 的 的申请人 并 说明 理由。
(三) 审批。 市 (区)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对 申请人 提供 的 申请 材料 和 镇 (街道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出具 的 核查 意见 进行 复核。 符合 条件 的。 经 申请人 户籍 所在地 的 村 (社区)公开 栏 公示 期满 (5 个 自然 日) 无 异议 后 完成 审批 , 将 救助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帐 的 方式 直接 拨付 给 申请人 ; 公示 有 的 , 退回 镇 (街道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进一步 核查 ; 不 符合条件 的 , 书面 告知 申请人 并 说明 理由。
第四 章 监督 检查
第十四 条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困难 救助 专项 资金 需 专款 专用 , 接受 财政 、 审计 等 有关部门 的 监督 和 审计。
第十五 条 各市 (区)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于 每年 7 月 10 日 和 次年 1 月 10 日内 将 当年 救助 资金 发放 情况 报 当地 党委 、 政府 , 同时 报 江门 市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。
第十六 条 各市 (区)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和 镇 (街道) 退役 军人 服务 站 应 建立 困难 救助 对象 申报 审批 材料 、 资金 台账 、 发放 名册 等 困难 救助 档案 , 并 加强 档案 管理。
第十七 条 经办 人员 应当 对 在 调查 、 审核 、 审批 过程 中 获得 的 涉及 申请人 的 信息 予以 保密 , 不得 向 与 救助 工作 无关 的 任何 组织 或 个人 泄露 公示 范围 以外 的 信息。
第十八 条 申请人 应 如实 提供 申请 信息 、 配合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和 各级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(站) 依法 依 规 开展 调查 核实 工作。
申请人 伪造 身份 信息 、 隐瞒 家庭 经济 状况 , 骗取 救助 资金 的 , 一 经 查实 , 由 负责 审批 单位 取消 救助 资格 , 追回 救助 资金 , 相关 信息 记 入 有关部门 建立 的 诚信 体系 ; 构成 的 的 , 追究 法律责任。
第十九 条 行政 机关 、 退役 军人 服务 保障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存在 滥用职权 、 玩忽职守 、 徇私舞弊 行为 的 , 按照 国家 和 省 的 有关 规定 处理。
第五 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各市 (区) 依据 本 办法 制定 当地 实施 办法。
第二十 一条 本 办法 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施 , 有效期 3 年。 原 《关于 印发 〈江门 市 民政局 江门 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局 江门 市 卫生 计生局 江门 市 财政 局 关于 复退军人 生活 困难 临时 救助 的 意见〉 的 通知》 (江民 优 〔2018〕 28 号) 和 《关于 印发 〈江门 市 民政局 江门 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局 江门 市 卫生 计生局 江门 市 财政 局 关于 复退军人 医疗 困难 临时 救助 的 意见〉 的 通知》 (江民 优 〔2018〕 29 号) 同时 废止。
附件 : 关于 救助 范围 的 说明
附件 :
关于 救助 范围 的 说明
一 、 重大 突发 事件 是 指 按照 国务院 发布 的 《国家 突发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急 预案》 规定 的 四类 突发 紧急 事件 , 具体 包括 如下 :
1. 自然 灾害。 主要 包括 水旱 灾害 , 气象 灾害 , 地震 灾害 , 地质 灾害 , 海洋 灾害 , 生物 灾害 和 森林 草原 火灾 等。
2. 事故 灾难。 主要 包括 工矿 商贸 等 企业 的 各类 安全 事故 , 交通 运输 事故 , 公共 设施 和 设备 事故 , 环境污染 和 生态 破坏 事件 等。
3. 公共卫生 事件。 主要 包括 传染病 疫情 , 群体 性 不明 原因 疾病 , 食品 安全 和 职业 危害 , 动物 疫情 , 以及 其他 严重 影响 公众 健康 和 生命 安全 的 事件。
4. 社会 安全 事件。 主要 包括 恐怖 袭击 事件 , 经济 安全 事件 和 涉外 突发 事件 等。
二 、 重大 家庭 变故 是 指 因 (水 、 陆 、 空) 交通事故 , 重大 火灾 等 造成 人员 伤亡 导致 家庭 重要 劳动力 丧失 的 家庭 变故 事件。
三 、 其他 特殊 情况 是 指 除 上述 情形 之外 , 退役 军人 及 其他 优抚对象 本人 及 家庭 出现 社会 影响 性 较大 的 特殊 情况。